南 京 药 学 会 文 件
宁药会【2020】3号
南京药学会关于申报和推荐
第二届科学技术奖(2020年)候选项目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各单位会员:
根据《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开展南京药学会第二届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现就第二届(2020年)候选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药学科技奖)授予南京地区在药学研究、产业转化、临床应用以及药学管理研究中,特别是在南京地区医药行业升级与转型发展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按药学研究类、药学成果产业转化类、临床药学应用类、药学管理类四个类别进行申报:
(一)药学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二)药学成果产业转化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研究成果并运用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临床药学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成果并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取得实际成效;
(四)药学管理研究中取得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运用且取得实际成效。
二、药学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研究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在申报成果所提交论文中,成果主要完成人应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和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及通讯作者);药学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南京药学会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南京药学会单位会员、南京地区高校的药学院系等(以下统称:项目推荐人)按照《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向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候选项目。
(一)南京药学会会员个人申报候选项目可自行选择相应的项目推荐人推荐。
(二)南京药学会单位会员申报候选项目可自行推荐或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委员会推荐。
(三)项目推荐人应对所推荐的候选项目负责。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药学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仍存有争议的项目;
(二)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或只进行了相关组织、协调等工作并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不得推荐为奖励候选人;
(三)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社会组织的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四)已获得本会第一届药学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五、参加本会第一届药学科技奖评选未获奖的项目,如果近两年该项目在研究、运用等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且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再次推荐。未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次推荐。
六、推荐候选项目必须按照《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填写《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有保密要求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
七、推荐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推荐人应按附件2的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需要推迟报送时间的,另行通知。)
(二)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联系人: 石莉萍 电话:13913022446
邵 元 电话:13813896666
联系地址:南京药学会(湖西街58号)
附件 1. 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3.《南京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要求
南 京 药 学 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