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南京药学会章程

2009年4月10日南京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11月10日南京药学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南京药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25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南京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anji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NJPA)。

第三条 本会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南京地区药学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和凝聚南京地区广大药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和传承、创新、发展的理念,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坚持药学工作者服务、为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服务、为健康中国建设和提高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持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的目标导向;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学会治理能力、推进百年学会建设,努力成为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市委市政府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和科技创新智库,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实现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接受中国药学会、江苏省药学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和桥北村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递科技信息,组织科学考察,促进学科发展。

(二) 发展与国(境)内外其他药学学术团体和药学工作者的学术联系和交往,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 开展对会员和南京地区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助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科技奖励项目,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 收集、整理、编辑药学科技信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五)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览、学术推荐及学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等活动提供药学技术评估咨询服务。

(六) 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有关项目评估、论文评审、成果鉴定、技术及管理的咨询与评价、继续教育培训、药学技术与药学服务团体标准及技术规范研制等工作。

(七) 承接政府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科学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决策咨询、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职称评审、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教育培训、质量管理评价等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南京地区工作或学习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工作者; 

(二)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药学工作者;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医药及相关业务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企业管理者或行政管理工作者;

(四)南京地区高校的药学或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药学科技人员并在南京地区依法设立的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管理、检验等企事业单位或其所属的二级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由本人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审核批准;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并按照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编码,制发会员证(相关凭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审核批准;批准入会的单位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本会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会员的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其学术背景、工作单位及工作性质或研究方向、兴趣爱好等编入基层会员小组并商各学科专业委员会确定其参与学会学术活动的主要专业委员会。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建立学术及业务联系,参与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单位会员的技术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作为与本会的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业务联系。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会和所在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和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四) 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服务、培训和技术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 完成本会和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三)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四) 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及学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除享受个人会员权利之外还有以下权利:

(一) 选派代表或组织本单位的药学工作者参加本会和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二) 推荐本单位的药学工作者参与本会的相关科技奖励评审或科技项目资助及科技人才举荐、培养;

(三) 根据单位需求,商请本会组织专题技术咨询服务并享受相关费用优惠政策;

(四) 根据单位需求,商请本会组织药学技术人员专项继续教育与能力提升的技术培训并享受相关费用优惠政策;

(五) 根据单位需求,商请本会协助开展药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除承担个人会员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协助本会分类管理本单位的学会会员;

(二) 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药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开展药学研究,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协助本会开展交流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个人会员应取消会员编码、注销会员证(相关凭证),单位会员应交回单位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等称号。

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外地药品企事业单位驻宁办事机构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参照单位会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上届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上届理事会确定的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确定的大会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应提前十日通知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任期同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下届代表大会期间,继续负责相关工作,至产生新的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及其所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 组织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和业务活动;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八)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九) 制定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 审议本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二)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

经理事长或百分之六十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理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六)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在其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其他职权并向理事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理事长或百分之六十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变更或增补部分理事。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经到会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确定代理理事长、代理秘书长,在下次理事会会议时确认。

本条所列事项不得以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核、签发。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内容及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组成;个人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个人理事数量的二分之一。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采取等额选举方式,候选人(候选单位)获得过半数同意后当选。具体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 理事会从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中选举个人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个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个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理事单位数量的二分之一。

    选举常务理事,一般采取等额选举方式,候选人(候选单位)获得过三分之二同意后当选,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代表,应书面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一)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推荐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且学术(工作)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本会工作、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的药学工作者或相关管理工作者为候选人。候选人从应有一定数量的中共党员。

(二)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的、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会员,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名作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第四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带头参加本会及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按时参加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履行理事及常务理事职责。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书面提醒;书面提醒无效的,由理事会罢免。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任期同理事会;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对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学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在条件成熟时,秘书处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专项工作或任务。

    工作委员会是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专项工作或任务的办事机构。

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  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按第六条规定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及活动经费纳入本会财务及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七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其名称为“南京药学会XXXX(学科)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科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基本单元,是各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推动者。

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学术活动,应通知委员和其联系的会员参加。

第五十九条 学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执行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执行委员负责组织领导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或学术活动。

第六十条 主任委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聘任。

第六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委员的候选人,由主任委员组织学科专业委员会进行协商提名;候选人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按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若干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其名称为“南京药学会XXXX(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

第六十三条 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是本会承担专业技术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基本组织,相应的学科专业委员会是其开展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支撑。

第六十四条 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应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业务活动规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专业技术服务委员会(服务部)主任主持服务部的业务活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需要可设业务主管若干名,承担具体事务。

上述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六节  学会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

    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本会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推选为名誉理事长。

第六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学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同理事会,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已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六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能够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党政机关干部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过批准或备案;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或者其候选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选举,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七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重大事务;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经民主协商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或聘用;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按照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必要的人员薪酬及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支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支出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还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七十七条 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的会费标准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七十八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七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对取得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及有关成本分别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会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清算

第八十八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上述变更事项经市科协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才生效。

第九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九十二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字,其下为南京药学会成立年份“1929”,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视底色情况,也可为或白色)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0年11月2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